2022-01-04 / 381
银行理财、个人征信、互联网贷款、互联网保险……这些新规与我们息息相关。它们具体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?一起来看!
银行理财进入净值化时代
2021年是资管新规3年过渡期收官之年,2022年起,资管新规开启新篇章。打破刚性兑付、实现净值化管理是资管新规的一大核心精神。
银行理财产品此前追求的“保本保收益”,实质上是通过期限错配对风险实现兜底,长期来看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。
随着银行理财进入净值化时代,理财产品净值波动加大,理财收益完全取决于实际投资结果,原有的预期收益率不复存在。
投资者要接受净值化趋势,要认识到短期账面的浮亏并不代表最终会呈现负收益,长期投资能够抵御市场的短期波动,投资者可以用时间换价值,最终收获稳定的投资收益。
个人信用信息不得滥用
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在征信业务信息采集方面,《办法》强调,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“最小”“必要”原则,不得过度采集;
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,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;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、信息质量、信息安全、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;
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、正当的目的,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,不得滥用,等等。
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
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实行“新老划断”,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要求。
《通知》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三项定量指标,包括出资比例、集中度指标、限额指标。
《通知》再次强调严控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,将关于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升级。明确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,应服务于当地客户,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。
细化互联网保险监管
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明确,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。
《通知》明确定义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的范围,即限于意外险、健康险(除护理险)、定期寿险、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(除定期寿险)、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。
《通知》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页面、找不到投诉入口、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、买得快退得慢等服务问题。
《通知》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“0”元、“长险短做”等销售误导问题,以及退保高扣费、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。
整治意外险市场乱象
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。
《办法》规定,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存在强制搭售、捆绑销售、夸大保险保障范围、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、向特定团体成员以外的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等行为。
针对以往部分意外险佣金畸高等乱象,《办法》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,对实际支付佣金费用率超出报备佣金费用率的公司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,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,降低产品价格,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。
这些金融新规来了!很重要!
2022-01-04 / 381
银行理财、个人征信、互联网贷款、互联网保险……这些新规与我们息息相关。它们具体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?一起来看!
银行理财进入净值化时代
2021年是资管新规3年过渡期收官之年,2022年起,资管新规开启新篇章。打破刚性兑付、实现净值化管理是资管新规的一大核心精神。
银行理财产品此前追求的“保本保收益”,实质上是通过期限错配对风险实现兜底,长期来看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。
随着银行理财进入净值化时代,理财产品净值波动加大,理财收益完全取决于实际投资结果,原有的预期收益率不复存在。
投资者要接受净值化趋势,要认识到短期账面的浮亏并不代表最终会呈现负收益,长期投资能够抵御市场的短期波动,投资者可以用时间换价值,最终收获稳定的投资收益。
个人信用信息不得滥用
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在征信业务信息采集方面,《办法》强调,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“最小”“必要”原则,不得过度采集;
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,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;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、信息质量、信息安全、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;
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、正当的目的,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,不得滥用,等等。
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
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实行“新老划断”,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要求。
《通知》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三项定量指标,包括出资比例、集中度指标、限额指标。
《通知》再次强调严控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,将关于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升级。明确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,应服务于当地客户,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。
细化互联网保险监管
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明确,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。
《通知》明确定义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的范围,即限于意外险、健康险(除护理险)、定期寿险、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(除定期寿险)、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。
《通知》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页面、找不到投诉入口、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、买得快退得慢等服务问题。
《通知》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“0”元、“长险短做”等销售误导问题,以及退保高扣费、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。
整治意外险市场乱象
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。
《办法》规定,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存在强制搭售、捆绑销售、夸大保险保障范围、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、向特定团体成员以外的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等行为。
针对以往部分意外险佣金畸高等乱象,《办法》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,对实际支付佣金费用率超出报备佣金费用率的公司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,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,降低产品价格,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。
推荐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