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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第三人”的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

  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棉纱购销合同,约定货款到账后一个星期内提货。2001年10月10日,我公司应甲公司要求,开具了一张抬头空白、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支票,交给了甲公司。随后,我公司到甲公司提货,发现甲公司已人去楼空。后从银行对账单中得知,我公司开具的支票被介入到乙公司账户。请问,我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要求返还这笔款项?金××

  根据我国《票据法》第十条规定:“票据的签发、取得和转让,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,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。票据的取得,必须给付对价,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”。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二条规定:“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”。你公司与乙公司既没有真实的合同关系,又没有债权债务关系,乙公司取得你公司支票没有法律依据,也是一种不当得利。因此,乙公司应当将取得的人民币20万元返还你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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